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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

日期:2015/08/06   点击:   属于: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为充分发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在本办法施行后,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
     1、通过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备案登记和年度检查;
      2、参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年以上;
      3、所投单个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15%;
      4、单个项目的投资行为在1998年5月31日之后;
      5、所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期已经满2年;
     6、所投资的单个项目,于本办法施行后因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

   资金拨付审批权限及原则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由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审批。
(一)创业投资机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机构对单个项目投资回收的货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红、管理费用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回收等)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项目的投资资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对符合申请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经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对其中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向申请补助的机构拨付救助资金的总金额将不超过该机构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累计缴纳风险准备金总金额的200%。
(二)对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并由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在行业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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