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条件: 1、设立管理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办理机构受理范围: 1、市商务委受理:外商投资管理型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管理型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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